案例1:庐山区门诊乙类处方药,明细拆分先行自付金额+统筹报销金额两项记录。
案例2:肥西县乙类药先行自费部分不计算在住院起付线以内,剩余金额计入起付核算。
案例3:瑶海区基层和三甲医院乙类药自付比例不同,明细直观体现比例差额。
案例4:蜀山区异地备案购乙类药品,统一执行合肥自付比例生成结算明细。
案例5:包河区单次处方多种乙类药,逐项拆分各自自付与统筹金额。
合肥乙类医保药品结算规则:参保人先行承担固定比例药费,剩余合规金额计入医保统筹核算报销,先行自付金额不计入门诊、住院起付线累计;基层医疗机构乙类药个人自付比例低于三级医院,异地备案外购乙类药品统一按照合肥医保比例拆分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