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市场、突发政策影响经营困难的合肥企业,在阶段性政策窗口期可向人社申请社保费用缓缴,缓缴期间不计收滞纳金,员工社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到期企业分次补齐缓缴本金。
案例1:合肥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符合条件,申请阶段性养老失业工伤三险缓缴。
案例2:缓缴到期后企业分批补缴之前缓缴社保本金,无滞纳金处罚。
案例3:不符合困难认定标准的企业无法申请社保缓缴,逾期缴费正常生成欠费滞纳金。
案例4:缓缴期间员工正常享受医保、工伤、生育各项社保待遇不受影响。
案例5:阶段性政策到期后,全面停止新增缓缴申请,已获批的按原方案收尾补缴。
社保阶段性缓缴政策按照国家及安徽省阶段性文件执行,有固定政策起止期限,非永久常态化缓缴。医保多数情况不纳入缓缴范围,以当年官方公告为准。缓缴不减少职工个人账户入账金额,养老医保年限正常累计。企业不能把缓缴成本转嫁给员工、克扣个人社保缴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