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确诊恶性肿瘤参保人员,完成恶性肿瘤门诊慢特病资格备案之后,门诊化疗、放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定期复查、对症止吐护肝辅助治疗产生合规个人自付费用,按月自动归集,和住院手术自付金额合并累计计算大病总额,全年超过15000元起付线即可启动二次报销;未提前办理肿瘤慢特病备案,单纯门诊放化疗自费药费无法纳入大病统计,即便总额超标也不能申报大病报销。放化疗周期跨年治疗,费用按照结算所属自然年度拆分统计,不能合并凑起付门槛;多次零星门诊治疗,年底可携带全部门诊收费票据前往医保窗口申请人工汇总归集。异地门诊放化疗必须提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实现门诊直接结算,未备案自行外出门诊治疗大病报销比例按跨省规则下调20个百分点。低保肿瘤患者同步享受大病倾斜政策,起付线减半、比例上浮、取消封顶,大幅减轻长期放化疗家庭经济压力;放化疗配套营养保健品、自费美容防护类耗材剔除出大病核算基数。
案例1:瑶海区肿瘤患者办好慢特病,全年门诊放化疗自付19400元,单独超出起付线,大病报销2640元。
案例2:蜀山区患者门诊放化疗加住院手术合计自付58700元,合并核算大病报销26770元。
案例3:肥东县患者未办肿瘤慢特病,全年门诊化疗自付23100元,无法计入大病总额,不能二次报销。
案例4:包河区低保癌症患者常年门诊靶向治疗,年度自付34600元,倾斜比例核算大病报销17615元。
案例5:长丰县患者跨省未备案门诊放疗,自付49300元,比例下调后大病报销11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