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病保险不以药品是国产、进口作为划分能否报销的标准,唯一判定依据为是否纳入安徽省医保药品目录:
1. 目录内进口药(甲类、乙类):甲类全额统筹报销无个人自付,不参与大病累加;乙类进口药个人先行承担自付比例,该部分自付金额合规计入大病年度总额;
2. 目录外高价进口特效药、进口保健品、未获批适应症进口药,无论疗效、价格高低,全部认定自费,剔除不得冲抵大病起付线。
同一病种有国产药、进口药两种选择,选用自费进口药产生的差价个人自行承担,不能纳入大病;异地购买进口药必须提前异地备案,否则比例下调。很多患者盲目认为进口药都不能报大病,或是所有进口药都能累加,两种认知均存在误区,以药品目录为准才是判定核心。
案例1:蜀山区患者使用目录内乙类进口化疗药,全年自付27300元,扣1.5万起付线,大病报销7380元。
案例2:包河区自费进口靶向特效药不在医保目录,全年药费自付36800元,全额剔除不计大病。
案例3:瑶海区同一病情选进口药产生自费差价19500元,差价部分不能参与大病累计。
案例4:肥东县跨省购买进口乙类药未备案,大病报销比例下调后核算总额变少。
案例5:庐江县甲类进口抗生素无个人自付,费用无法形成大病累加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