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瑶海区服刑期满人员,出狱1个月内在社区办理居民医保参保,免除等待期,参保当日即可正常住院报销。
案例2:肥西县出狱困难人员,纳入临时低保,居民医保个人费用财政全额代缴,享受困难医保救助。
案例3:包河区服刑前已参保居民养老,服刑期间养老账户封存,出狱后接续正常缴费,往年缴费年限保留有效。
案例4:庐阳区出狱超4个月才办理医保,超出窗口期,按常规新参保执行三个月医保等待期。
案例5:长丰县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间随时参保居民医保,参照出狱人员优待免除医保等待期。
合肥市参保人员服刑羁押期间自动暂停城乡居民养老、居民医保待遇,养老个人账户封存计息不销户,医保停止统筹保障,服刑期间不产生医保报销待遇。罪犯刑满释放当日起3个月内为医保参保优待窗口期,窗口期任意时间参保居民医保,全部免除常规90天待遇等待期,即时生效享受门诊住院报销;超过3个月窗口期参保,统一执行普通居民中途参保等待期规则。出狱后纳入低保、特困帮扶的人员,个人医保保费由财政全额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受服刑断缴影响,出狱后正常接续缴费,服刑年限无法补缴居民养老,也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社区矫正安置人员同等享受出狱医保窗口期优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