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瑶海区参保人使用甲类感冒西药,合规费用全部纳入医保统筹核算,个人无需先行自费。
案例2:肥西县患者使用乙类降糖药,先个人自付15%,剩余合规部分再按对应比例医保报销。
案例3:包河区药房购买保健品蛋白粉,不在医保目录,全额自费不能刷医保统筹。
案例4:庐阳区慢病老人使用目录外特效药,全部医药费用个人承担,不纳入大病保险起付基数。
案例5:长丰县住院混用甲乙丙三类药,分别核算自费与统筹金额,分开结算。
合肥居民医保用药严格按照国家+安徽省医保目录划分三类:甲类药品全额纳入统筹报销基数;乙类药品参保人先行自付10%20%,剩余部分按住院或门诊比例统筹结算;丙类、目录外新药、保健品、滋补类药品全部自费,费用不计入基本医保报销基数,同时目录外自费费用不参与大病保险累计起付核算。定点医院、药店需严格区分药品种类提前告知患者自费比例,参保人自愿选用目录外药品则全部自担费用。慢特病购药同样遵循甲乙类药品自付规则,年度慢病限额只结算目录内合规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