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蜀山区人员监狱服刑,城乡养老、医保全部暂停待遇,养老个人账户封存照常计息。
案例2:肥西县服刑期满1个月内参保医保,享受3个月窗口期免90天等待期优待。
案例3:瑶海区缓刑社区矫正人员,不用停保,养老医保正常缴费享受待遇。
案例4:包河区服刑5年出狱,不能补缴服刑中断的养老年限,出狱后往后正常逐年缴费。
案例5:庐阳区出狱超4个月才办医保,超出窗口期执行常规三个月等待期。
合肥市参保人员被法院判处实刑收监服刑的,服刑期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暂停缴费和待遇享受,养老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原有本金按年度正常计息、不销户;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断缴的养老医保费用,断缴年限作废不计入累计缴费年限。刑满释放起3个月为医保优待窗口期,窗口期任意时间参保居民医保免除等待期,超出3个月按普通中途参保设置90天等待期。管制、缓刑、社区矫正未收监的人员,社保正常参保缴费,不停保不暂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