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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社保、公积金、个税、劳务用工办事指南汇总

合肥居民医保年度结算结束跨年度医药费报销界定规则

发布时间:2026-06-02    阅读量:1 次

案例1:肥西县12月28日住院次年1月10日出院,住院费用按入院、出院日期拆分两个年度分别核算报销。

案例2:瑶海区12月底门诊开药次年年初复诊,两次费用分属两个年度分开累计大额起付。

案例3:包河区年末大病自付跨年度,分段计入对应年度大病起付基数。

案例4:庐阳区跨年异地住院已备案,系统自动分段分年度结算。

案例5:长丰县12月收尾未结算票据,次年6月底前完成当年手工报销。

居民医保以公历自然年度为结算周期,12月31日为年度节点;跨年住院费用按照费用发生日期拆分,分别计入对应医保年度起付、封顶核算;跨年度门诊费用各自计入就诊当年额度,不能合并累计起付。上一年度未及时结算票据报销截止到次年6月30日,超期不再受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