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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社保、公积金、个税、劳务用工办事指南汇总

合肥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休养期间薪资发放规定

发布时间:2026-06-04    阅读量:1 次

合肥市工伤保险配套办法明确:职工工伤治疗休养的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按照工伤受伤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按月足额发放薪资,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固定提成、月度补贴,不能以工伤没上班只发底薪、本地最低工资;停工留薪期时长参照安徽省停工留薪分类目录,轻伤1-3个月,骨折类3-6个月,重伤截肢最长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可延长不超12个月。停工留薪期从受伤入院当日开始计算,工伤未痊愈前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1:庐阳区机械厂工人骨折停工5个月,企业只按月发最低工资,劳动者投诉至劳动监察后,企业补足差额薪资并按期足额发放剩余停工工资。

案例2:包河区外卖骑手工伤休养3个月,站点按受伤前平均送餐提成核算停工工资,全额按月发放。

案例3:蜀山区装修工人工伤休养6个月,老板克扣绩效工资,经劳动仲裁裁决补齐克扣薪资。

案例4:肥西县家具厂员工手部灼伤停工4个月,企业试图降薪,员工凭借工伤认定书维权成功拿回全额薪资。

案例5:经开区化工职工重伤获批延长停工留薪至14个月,单位按原薪资标准足额发放全部休养工资。

合肥不少中小企业为压缩用工成本,工伤员工休养期间随意降薪、停发提成,属于用工违法行为。劳动者遇到薪资克扣,携带工伤认定书、受伤前工资流水向属地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一年。停工留薪期满伤情依旧无法工作的,可申请伤残鉴定,符合伤残等级的按伤残待遇执行;能返回岗位上班的,单位安排合适岗位恢复正常用工。停工留薪期工资不计入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畴,全部由用人单位按月承担,参保和未参保企业发放规则统一。员工休养期间保留原岗位待遇,企业不得借工伤理由调岗降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