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肥市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工伤保险由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劳务派遣公司参保缴费,发生工伤后法定申报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事故30日内由派遣公司向其参保地人社局申报工伤;实际用工单位负责提供事故经过、现场证明、考勤记录等辅助材料。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互相推诿拒报的,受伤职工可在受伤1年内任选派遣公司参保地或实际用工所在地人社局自主提交工伤申请。纯业务外包用工不同于劳务派遣,外包员工工伤由承包用工企业自行申报。
案例1:庐阳区电子厂派遣操作工设备夹伤手指,派遣公司在蜀山参保,由蜀山人社局受理工伤申报,用工厂区配合出具事故证明。
案例2:高新区物业派遣保洁摔伤膝盖,派遣公司和物业互相扯皮,伤者自行在高新区人社局提交材料认定工伤。
案例3:包河区仓储外包工人卸货砸伤,属于业务外包非派遣,由承包仓储企业在包河申报工伤。
案例4:肥西县汽车厂流水线派遣员工烫伤,派遣单位逾期不报,职工收集派遣合同、厂区考勤个人申报工伤。
案例5:新站区安保派遣人员执勤受伤,派遣公司正常按期申报,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派遣工人务必留存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用工厂区排班表、工资发放流水(派遣公司转账记录),区分工资由派遣方发还是用工方代发。未参保的劳务派遣用工,工伤赔付由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可向任意一方主张全额赔付。合肥人社常年处理派遣工伤推诿纠纷,优先以社保参保主体作为申报责任方。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由实际用工单位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不得因属于派遣身份降低薪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