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人社明确: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无论返聘至任何企业,无法开立工伤保险账户,在岗受伤不能申报工伤,受伤后依据劳务关系由用工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仅农村户籍未领取任何养老待遇的超龄务工者例外,可正常申报工伤。建议用工单位为返聘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险转移用工风险。
案例1:高新区63岁退休领养老保洁受伤,法院判决物业承担人身损害医疗费。
案例2:庐阳区57岁农村无养老女工返聘进厂受伤,正常在庐阳申报工伤。
案例3:包河区退休工程师返聘调试设备骨折,凭劳务协议起诉公司索要伤残赔偿。
案例4:蜀山区退休保安在岗摔伤,用工单位投保意外险,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医药费。
案例5:肥西县已领城乡居民养老退休人员后厨帮工受伤,无法工伤认定走民事索赔。
返聘用工签署劳务协议,写明受伤赔付条款可减少后续纠纷。伤者索赔项目包含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核算标准参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和工伤赔付标准不一致。企业不得以已经购买商业保险为由免除法定赔偿责任,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单位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