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合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因刑事犯罪入狱服刑期间,人社暂停所有工伤待遇发放;刑满释放凭释放证明到参保地人社局申请恢复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再补发。在职服刑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离职相关一次性补助金在出狱后法定时效内仍可申领。
案例1:瑶海区四级伤残按月领津贴职工服刑2年,服刑期间停发津贴,出狱后申请恢复按月发放。
案例2:包河区工亡遗属触犯刑法入狱,抚恤金暂停,刑满后恢复领取。
案例3:蜀山区10级工伤员工服刑被辞退,出狱1年内仲裁申领一次性就业补助。
案例4:肥西县五级伤残职工缓刑居家,未收监执行,工伤待遇正常发放不停。
案例5:经开区工伤退休人员入狱,暂停工伤相关养老补助,释放后恢复。
缓刑、管制未实际收监关押的,不暂停工伤各项待遇;失踪、失联不等于服刑,不得随意停发工伤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