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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社保、公积金、个税、劳务用工办事指南汇总

合肥工伤待遇停止发放法定情形丧失资格停发伤残津贴情形

发布时间:2026-06-04    阅读量:1 次

合肥工伤保险政策明确四类停发待遇情形:1、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正常领取养老金,伤残津贴停发;2、供养亲属出国定居、取得境外户籍,抚恤金终止;3、工伤人员死亡,相关伤残待遇当月停发;4、收监服刑停发待遇(缓刑除外)。符合条件的出国定居人员可一次性申领剩余待遇。

案例1:庐阳区四级伤残职工年满60岁办理退休,次月停发伤残津贴改领养老保险。

案例2:包河区工亡遗属移民国外,申请一次性结清剩余抚恤金后待遇终止。

案例3:蜀山区五级工伤职工病逝,伤残待遇当月停止结算。

案例4:肥西县三级伤残人员入狱服刑,服刑期间津贴暂停,出狱后恢复。

案例5:经开区工伤职工正常缴纳职工养老退休,不再按月领取工伤津贴。

工伤人员同时满足养老和伤残津贴领取条件,按照就高原则计发,不能双重领取。待遇停发由参保单位向人社报备,个人自行报备可携带身份证、相关证明前往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