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伤保险政策明确四类停发待遇情形:1、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正常领取养老金,伤残津贴停发;2、供养亲属出国定居、取得境外户籍,抚恤金终止;3、工伤人员死亡,相关伤残待遇当月停发;4、收监服刑停发待遇(缓刑除外)。符合条件的出国定居人员可一次性申领剩余待遇。
案例1:庐阳区四级伤残职工年满60岁办理退休,次月停发伤残津贴改领养老保险。
案例2:包河区工亡遗属移民国外,申请一次性结清剩余抚恤金后待遇终止。
案例3:蜀山区五级工伤职工病逝,伤残待遇当月停止结算。
案例4:肥西县三级伤残人员入狱服刑,服刑期间津贴暂停,出狱后恢复。
案例5:经开区工伤职工正常缴纳职工养老退休,不再按月领取工伤津贴。
工伤人员同时满足养老和伤残津贴领取条件,按照就高原则计发,不能双重领取。待遇停发由参保单位向人社报备,个人自行报备可携带身份证、相关证明前往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