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规定,工伤职工因迁居落户外地,已生效的工伤认定、伤残等级不受户口迁出影响,原有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报销待遇标准不变;职工随养老社保异地转移可同步办理工伤保险关系接续,未转移仍在合肥参保的继续由合肥工伤保险基金发放待遇。
案例1:瑶海区四级伤残职工迁居江苏,社保未转移,每月伤残津贴依旧合肥基金发放。
案例2:包河区工伤职工落户安庆,随同养老保险转移工伤关系,待遇标准沿用原核定金额。
案例3:蜀山区10级工伤职工移居蚌埠,离职后一次性补助金仍在包河原单位申领。
案例4:肥西县职业病工伤人员落户外地,旧伤复发仍可回合肥定点医院审批报销。
案例5:经开区工伤职工户口迁出安徽,单位继续在合肥参保,工伤待遇正常发放。
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必须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在原参保地申领,不因户口迁移变更申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