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养老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不愿继续延缴职工养老,可申请将全部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账户,职工缴费年限只转移资金、不折算居民养老缴费年限,居民养老只按自身实际缴费年限核算基础养老金,转入的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计入居民个人账户,提升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已经办理居民养老退休按月领钱的人员,无法反向接收后续异地职工养老转入,只能在职工参保地办理退费或留存账户。
案例1:肥东务工陈女士,外地职工缴费11年,55岁职工年限不足,转入肥东居民养老,后续居民再缴4年满15年60岁按月领待遇。
案例2:蜀山外来务工王先生,江苏职工8年,返乡落户蜀山参保居民养老,职工账户3.2万全转入居民个人账户。
案例3:长丰农户赵某,多地打工职工养老合计9年,超龄无法延缴职工,全部转入长丰居民养老合并算账。
案例4:包河失地村民周某,原先工厂职工7年,征地后改居民养老,职工资金并入失地居民养老账户。
案例5:巢湖市民李某,跨省多地零散职工缴费合计10年,年满60岁转巢湖居民养老按月计发养老金。
职工转居民养老在户籍地社区人社窗口提交申请,携带身份证、社保卡、职工缴费明细;跨制度转移只划转个人账户,统筹资金不随同转移;若后续参保人再次入职单位缴纳职工养老,居民养老无法反向折算职工年限,仅居民个人账户可择机再次转入职工养老;合肥不允许居民养老主动转为职工养老、折算职工缴费年限,仅职工单向转入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