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入职企业参保职工养老,或以灵活就业开立职工养老账户后,可自愿申请将居民养老个人账户全部本息转入职工养老个人账户,居民养老缴费年限不能折算职工缴费年限,仅资金并入;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缴费满15年,居民资金并入提升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缴费不足15年,可选择延缴职工至满年限,或职工转回居民养老合并待遇;被征地居民养老可按征地折算政策特殊换算部分职工年限,为合肥唯一年限折算特例。
案例1:肥西农户张某,居民养老缴费12年,进城入职经开区工厂缴职工4年,职工满15年后居民3.8万资金并入职工账户60岁退休。
案例2:瑶海失地李阿姨,居民养老8年+失地折算职工7年,灵活再缴1年,55岁正常职工退休。
案例3:巢湖村民王某,常年居民养老,52岁开始灵活就业缴职工,居民养老资金全部划转职工账户。
案例4:包河村民赵某,居民缴费9年,进厂职工6年,职工年限达标合并资金退休。
案例5:长丰农户周某,居民养老15年,53岁灵活缴职工2年,职工年限不足选择职工转回居民养老。
居民转职工养老在职工参保地社保窗口、皖事通提交转入申请;普通城乡居民无征地身份,无论缴费多少年都无法折算职工缴费年限,仅失地专项养老享受年限折算优待;居民养老转入职工后原居民养老账户注销,不能重复两边同时领取待遇;参保人可自由选择转接时间,入职当月、临近退休前均可办理跨制度资金归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