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实刑关押期间,自羁押当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服刑期间不参与每年养老金上调;缓刑、管制、监外执行未收监关押人员,养老金正常足额发放,照常参与年度待遇上调;服刑期满释放次月起恢复发放养老金,停发时段不予补发;服刑前未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服刑期间不能参保缴费,刑期结束后继续正常缴费累计年限。
案例1:瑶海退休张某被判实刑3年,关押期间停发养老金,刑满释放次月恢复按月领钱。
案例2:包河退休李阿姨缓刑2年,全程养老金正常发放,正常参加当年养老金上调。
案例3:肥东王某服刑前还差2年满15年,出狱后灵活续缴2年达标办理退休。
案例4:蜀山退休赵某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待遇不间断发放。
案例5:新站周某实刑1年,释放后恢复养老金,服刑12个月金额不予补发。
服刑人员释放后去参保地人社窗口提交释放证明申请恢复待遇;在押人员个人账户依旧保留计息,不会清零;城乡居民养老退休服刑停发规则参照职工养老统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