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已经办结职工、居民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劳动关系无法建立正式职工社保账户,用人单位不能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用工单位可根据用工需求单独购买工伤保险或商业意外险;退休人员再就业工资薪金按劳务报酬计税,原有养老金正常按月发放,务工收入不影响养老金上调与资格认证;未达退休年龄在岗人员不可冒用退休身份规避社保缴费。
案例1:瑶海退休张师傅62岁在小区物业返聘,物业公司单独购买工伤保险,不缴养老医保。
案例2:包河退休李阿姨在超市做保洁,签劳务合同,原有退休金照常发放。
案例3:肥东王某未办退休入职工厂,企业正常全员缴纳五险,到龄再申报退休。
案例4:蜀山机关退休周某受聘民办学校,只投保工伤险,养老待遇不受兼职收入影响。
案例5:新站失地退休赵某在农家乐务工,雇主购置人身意外险替代社保五险。
如违规重复缴纳养老保险,社保系统核查后重复缴费部分做退费处理,无法计入缴费年限;退休人员务工发生工伤,依托单独工伤保险申报理赔,没有投保工伤则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