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因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可按地方征地社保政策转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体系,政府给予对应年限社保缴费财政补贴,补贴资金抵扣个人应缴保费,剩余部分由个人补足,失地折算年限和后续职工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退休条件按职工社保标准计发养老金。
案例1:合肥肥西征地村民享受政府社保补贴,折算10年职工养老年限,剩余年限自费续缴至退休。
案例2:失地农民外出入职合肥企业,单位正常缴五险,失地折算年限与企业参保年限合并累计。
案例3:年龄临近退休的失地村民,依托征地折算年限补齐剩余缴费办理职工退休。
案例4:失地农民选择不转职工社保,继续保留城乡居民养老,后期可依规变更险种。
案例5:异地落户合肥的失地人员,失地折算年限按政策认定并入合肥职工养老账户。
失地农民社保补贴标准由合肥当地征地部门、财政、人社联合核定,补贴年限依据征地亩数、户籍在册人口、征地年份分级划定,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个人社保缴费账户冲抵保费,不用村民提前垫付资金。折算的失地社保年限视同职工实际缴费年限,参与养老金核算,遵循多缴多得规则。失地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折算年限加后续实际缴费年限满足最低养老年限即可办理职工退休,医保年限同步合并核算。已经缴纳城乡居民养老的失地村民,可申请居民养老转职工养老,按当年灵活就业标准补差费用,政府补贴优先抵扣补差金额。未满就业年龄的失地未成年人,暂不折算职工社保,成年就业后再启用征地社保补贴权益。失地社保政策仅限依法合规征地在册农户,私自流转土地、非征地失地不在政策保障范围内。人社、自然资源部门信息互通,征地名单同步人社系统,自动锁定可享受社保补贴人员名录。很多失地农户混淆居民养老和职工养老待遇,优先推荐使用征地补贴转入职工社保,退休待遇远高于居民养老。补贴年限一经核定存档不能重复申领,一人只能享受一次征地社保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