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一至十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伤缴费基数作为核算标准,一至四级伤残按月领取伤残津贴退出岗位,五至十级解除劳动关系可申领一次性医疗与就业补助金。
案例1:合肥职工工伤评定十级伤残,工伤基金按对应月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案例2:一级重度伤残职工,按月终身领取伤残津贴,社保由工伤基金代缴至退休。
案例3:八级伤残员工离职,申领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案例4:单位未缴工伤保险,全部伤残补助金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案例5:伤残复发再次治疗,医药费依旧纳入工伤基金报销。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等级越高计发月数越多,核算基数为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社保缴费基数。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直至退休,达到退休年龄后转领养老金,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差额由工伤基金补齐。五至十级在职期间只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时,分别由工伤基金、用工单位发放两项一次性补助金。补助金标准按照安徽省及合肥当年工伤政策文件执行,每年随社平工资微调。工伤复发治疗无需重新认定工伤,凭原伤残鉴定结论直接走工伤就医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