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职工经工伤认定后,在停工留薪休养周期内,用人单位按照受伤前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足额发放,不得降薪、停发、拆分薪资,留薪期限依据伤情对照工伤停工目录核定。
案例1:合肥操作工机械受伤,核定3个月停工留薪,单位按月全额发放受伤前平均工资。
案例2:企业以员工工伤未在岗为由只发底薪,员工向劳动监察投诉后补足薪资差额。
案例3:伤情严重延长休养,经劳动能力鉴定审批后顺延停工留薪期限。
案例4:停工留薪期满伤情痊愈返岗,单位恢复正常在岗薪酬制度。
案例5:未做工伤认定私自休养,无法享受停工留薪法定薪资待遇。
停工留薪期从职工受伤入院当天开始计算,最短数日、最长不超法定上限,超期需要延长必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计发工资基数包含受伤前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货币收入,不能仅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留薪期间单位正常为职工缴纳五险,个人缴费部分从工资中依法代扣。留薪期满拒不返岗又无续期审批的,单位可按公司规章制度计发病假工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待遇和病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认定工伤优先执行停工留薪薪资。单位恶意拖欠留薪工资,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同时人社部门对单位社保用工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