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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社保、公积金、个税、劳务用工办事指南汇总

合肥大病保险法院判决赔付医疗费剔除规则 侵权赔偿医药费不能重复报大病

发布时间:2026-06-17    阅读量:1 次

合肥市医保基金监管明确损益不能双重获利原则:人身伤害经交警、法院判定肇事方、侵权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医疗费,出具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赔偿协议的对应医疗开支,已经获得侵权方赔付的部分,全额剔除,不得计入大病保险累计总额;只有个人自行承担的剩余合规自付部分,才满足大病核算条件。涵盖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劳务人身损害、产品质量伤人、公共场所摔伤第三方责任等各类诉讼赔付场景;参保人隐瞒赔偿事实申报大病报销,属于骗取医保基金,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违规报销资金,记入医保失信名单,金额较大移送司法追责。即便起诉后败诉未拿到任何赔偿,全部自费医药费排除第三方责任认定后,可正常累加大病总额。部分伤者先自行刷医保结算大病,后续拿到侵权赔偿,医保部门有权依法追回对应大病报销款项。

案例1:蜀山区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对方全额赔偿医药费29600元,该笔费用完全不能申报大病报销。

案例2:包河区人身伤害官司判决对方赔付70%医药费,剩余30%个人自付部分正常参与大病累计核算。

案例3:瑶海区参保人打赢官司但对方无力赔付一分未拿到,排除第三方责任后医药费正常计入大病总额。

案例4:肥东县居民先报大病又拿到侵权赔偿,医保核查后追回已发放大病报销资金。

案例5:庐江县隐瞒诉讼赔偿事实申报大病,被认定骗保追回款并纳入医保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