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日常滋补营养品、膳食保健品(蛋白粉、燕窝、海参、阿胶、维生素保健品、益生菌保健品、补钙保健口服液、养生滋补膏方等),无论门诊药店自行购买还是医院便民药房售卖,全部属于自费保健消费品,不得纳入大病保险累计总额,无法用来冲抵15000元起付线。唯一合规例外:患者严重进食障碍、重度营养不良、术后无法正常进食,医生开具住院治疗必需的医用特殊配方肠内营养制剂、处方型药用营养剂,纳入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可正常计入大病台账;自费高端特医食品差价部分依旧剔除。很多重病家属大量购买补品调养身体,误以为补品花费可以累加二次报销,对账时发现全部无法归集。保健品与医用营养剂票据混放申报大病,审核时会单独拆分剔除保健品金额,仅合规药用营养部分参与核算。
案例1:蜀山区肿瘤患者自行购买蛋白粉、阿胶全年自费21900元,保健品全额剔除不计大病。
案例2:包河区术后营养不良,医嘱院内医用肠内营养剂自付17700元,合规达标大病报销1580元。
案例3:瑶海区家长给患儿购买补钙保健口服液花费5300元,膳食补充剂剔除无效。
案例4:肥东县自费高端特医食品差价14600元,差价剔除,医保目录内基础营养费用正常累计。
案例5:庐江县滋补膏方养生调理花费16800元,养生开支不能参与大病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