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治疗病情必需的临床输注红细胞、血浆、血小板等输血治疗费用,属于医保目录内合规诊疗项目,个人自付部分正常计入当年大病保险累计总额;
两类费用明确剔除:
第一,用血互助金、用血补偿金,属于血液调配统筹性收费,不属于医疗治疗费,个人缴纳后不得纳入大病基数;
第二,本人及家属无偿献血累计减免的用血费用,减免部分个人未实际掏钱,无自付金额,无法参与大病累加。
患者自行要求超额备血、不必要预防性输血产生额外自费开支,差价部分剔除不计大病;异地手术用血提前做好异地就医备案,输血费用正常跨统筹归集大病。很多手术病人分不清输血治疗费和用血互助金,把互助金票据一并申报大病被驳回。
案例1:包河区手术必需输血自付17500元,合规计入大病,报销1500元。
案例2:蜀山区患者缴纳用血互助金3600元,该笔费用全额剔除,不能参与大病统计。
案例3:瑶海区家属无偿献血减免输血费用,减免部分无个人支出,不计入大病总额。
案例4:肥东县患者自选多余备血产生自费差价12800元,差价剔除,基础输血费用正常核算大病。
案例5:庐江县跨省手术输血提前备案,输血自付费用按异地比例正常归集合肥大病台账。